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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3-27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和信访工作实际,我局联合市信访局共同草拟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4月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我局。
    联系人:时长健
    联系电话:0451—85891131
    邮箱:
372134073@qq.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
    邮编:150036
    
    
                                                    77365hh
                                                    2018年3月26日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改变信访不信法的局面,根据《信访条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市司法局牵头主办,市律师协会承办,作为第三方处理信访案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协调和沟通。
    第三条 中心参与信访工作应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中立公益”的原则,以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为目标。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对信访事项于法有据的,要认真向信访部门反馈;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指明申请程序;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对信访人进行引导教育,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工作。
    (二)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参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协调会商,提出依法分类处理的建议,为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或者审核认定办结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信访积案、重复信访事项的化解,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接访领导提供法律意见。
    (三)服务信访工作决策。为涉及信访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对涉及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论证。
    (四)参与信访督查。根据信访部门工作要求,为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
    (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调词架讼,扩大矛盾;
    (三)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以及上访者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条 涉事单位委托中心处理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的;
    (二)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需要为信访人提供代理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委托中心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中心受理案件的程序:
    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市直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中心处理信访事项的,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委托函》,并办理委托手续。
    中心原则上不受理区、县(市)信访事项。涉及到市直单位与区、县(市)交叉的信访事项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经市信访局审定确认后,委托中心评析。信访部门及委托单位需指派专人与中心对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中心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事项指定主办律师,依照中心相关工作规范于7日内出具法律评析意见;需要法律咨询的,由中心律师直接办理;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中心要指定专长律师参加,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群体参加听证。
    第九条 主办律师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认为比较疑难、复杂,需长期跟踪办理的,可以提请中心主任指派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事务所承办信访事项后,主办律师要做好对接,配合并负责督办。信访事项办结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或结案报告,报中心主任审核。
    第十条 主办律师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经中心主任审批,转交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站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对中心指定主办律师提供的有关服务不满意的,委托单位和中心均有权提出更换律师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确需中心指定律师或者推荐律师事务所提供后续法律服务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转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办理;
    (二)不符合法律援助但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推进信访事项化解的,可由中心指定律师为其代理后续法律服务,该项服务以信访人与中心签订《附条件息访服务协议》为前提,信访人一旦违反协议,中心可立即终止代理行为。
    (三)对涉事单位需要继续提供后续法律服务的,由中心推荐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中心律师为处理信访事项需要到相关单位查阅、摘抄、复印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利于信访事项尽快解决的必要工作支持。同时,法律服务中心对委托评析事项卷宗及调取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中心应定期向委托单位反馈信访事项进展情况,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根据相应情况,向委托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一)召开听证会的,将听证结果及处理建议书面反馈委托单位;
    (二)委托评析的,将法律意见书面反馈委托单位;
    (三)息诉罢访的,将结案报告附信访人息诉罢访承诺书反馈委托单位;
    (四)其他委托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反馈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对中心出具的法律评析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中心,由中心7日内再行出具法律评析意见。
    第十六条 中心接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反馈后,组织召开主任(会长)办公会对委托单位的不同意见进行审议并拿出最终意见,委托单位应给予足够重视。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认真研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事项工作新机制。
    第十八条 市信访局全力支持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后勤保障,使信访法律服务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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