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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推动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7-11-01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中国公证网记者获悉,继2015年《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和2016年《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发布后,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证助力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办法正式写入了条例,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指出,经过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保管、提存或者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条例》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适合公证调解的事项进行调解时,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条例》指出,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诉讼与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渠道乡贤街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负责效力确认、生成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工作。

    据了解,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公证协会理事、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亲自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进行实地调研,并向黑龙江省司法厅公管处、省法院相关领导及哈尔滨公证处主任张宇红等公证同仁征求了意见,加快并促进了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办法正式写入条例的进程。

    《条例》的出台,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利契机,为深入拓展诉调对接领域,促进解纷形成了合力。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法律资源。实践证明,公证在多元化解和诉讼服务当中的价值正日益得到彰显,诉讼和公证合作对接为群众带来的更多更便利的广阔前景正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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