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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锦:郭某与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案
2018-05-04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郭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争议。郭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按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工资2968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养老保险;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760元;五、裁决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应向申请人支付失业损失11832元。
  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哈劳人仲字[2016]第10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工资19292.1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由于该裁决仅支持了郭某某的部分工资,郭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7年1月6日向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仲裁工作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黑龙江省抚众律师事务所的高宇律师办理此案,援助律师为郭某某起草了诉讼文书,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援助律师积极为郭某某准备起诉材料,并帮助郭某某分析案情,理清法律事实及依据:
  (一)关于药业公司给付郭某某拖欠工资29 680元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郭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某自2005年1月起在改制后某某药业公司工作至2016年10月,某某药业公司欠付郭某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及2016年10月工资。药业公司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现从原告的工资流水及被告提交的工资表可以证实,被告自2015年1月拖欠原告工资,共计29680元。
  (二)关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药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经济补偿金17760元的法律分析。2016年11月11日,郭某某因某某药业公司拖欠其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某某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郭某某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郭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某某药业公司给付郭某某失业保险损失11830元的法律分析。法院可能会以药业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为由,没有造成郭某某实际损失而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四)关于药业公司为郭某某补缴社会保险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法院会依据该规定属于行政行为而驳回诉讼请求。
  (五)关于药业公司为郭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封存手续并向郭某某移交社会保险封存单及提供失业证明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7年2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药业公司辩称:我单位由于企业认证到期,单位停产,资金不足,故劳动者工资拖欠,我方有工资表,我方同意根据工资表支付,郭某某所诉拖欠工资数额不属实,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为郭某某发放过工资,扣除个人应缴保险费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及2016年6月至10月尚欠17 743.18元,2016年11月、12月没有工资,单是给郭某某扣除了个人应缴部分302.60元。不同意给付郭某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系我方为其建立失业保险账户,企业改制有欠缴金额,如我单位有钱的话会给郭某某缴纳补齐,欠缴数额以实际缴纳为准。我方确实欠缴郭某某社保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缴纳为准。原、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我单位可以提供郭某某诉请的第五项所要的材料。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郭某某自1985年起在药业公司工作,2003年末该企业改制,改制期间,郭某某并未与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郭某某处于放假状态,药业公司给郭某某发放生活费。2005年1月郭某某重新回到药业公司工作。2014年1月郭某某与药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郭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司炉工,月工资为1 800元。郭某某工资表显示其标准工资每月为1 160元。2015年10月起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1480元。
  药业公司为郭某某办理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郭某某的失业保险缴费流水显示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和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 “参保组织”和“个人”均显示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和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划入账户部分”为“欠缴”标志。
  2015年5月27日,药业公司与员工代表签订《关于松药员工诉求的处理协议》,内容为“鉴于药业公司因GMP生产许可证到期而于2013年12月31日停产。停产后,公司一方面积极推进GMP认证工作,一方面设法筹措资金积极保员工工资和社保五险等福利待遇,没有进行裁员…..经与员工反复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方法:一、2015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解决所欠全体员工医保问题;二、2015年七月底以前现解决所欠全体员工二个月工资问题;三、2015年八月二十五日前解决所欠全体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险等问题;四、2015年九月底解决所欠全体员工工资问题;五、2015年十月底前陆续补齐所欠全体员工的工资和五险的费用问题,并承诺保持其后续的连续性支付。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郭某某在药业公司上班。药业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了2016年7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4 437.86元。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郭某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证据五、证据六,某某药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当事人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并采纳。郭某某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四,因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在法庭辩论中,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
  2017年8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黑龙江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工资25240.00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经济补偿金1776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为原告郭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因郭某某突然去世,其配偶做为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点评】
  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律师的代理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与采纳,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最大利益。受援人郭某某被拖欠的工资、单位应付的经济补偿金都得到法院的支持。郭某某要求药业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封存手续并向郭某某移交社会保险封存单及提供失业证明的请求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本案中受援人郭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援助律师认为也应该得到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郭某某要求某某药业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该请求事项涉及百姓的民生问题,目前大量存在,行政部门亦没有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建议考虑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关于失业保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法院以某某药业公司已经为郭某某参加失业保险,郭某某要求某某药业公司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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