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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亲生父母不详,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2018-03-12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李女士在29年前的路边捡到一名女婴。当时天气寒冷,女婴用一床小箩被包着,里面放着一张红色纸条,上面写着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可怜这个小女孩”的字条,其他什么信息都没有。看着襁褓中啼哭的婴孩,李女士心中纠结又难过,想着自己与丈夫结婚数年也未生育,就将这个孩子抱回了家中。丈夫对这个抱来的孩子很不喜欢,自己亲生的没有,反而找来一个“负担”,常常为了这个孩子跟李女士吵架。
  带孩子带出了感情,李女士视孩子如己出,在孩子三岁的时候,毅然向丈夫提出离婚,并独自抚养孩子长大。母女俩尽管生活困难,但是母女情深,孩子读书也努力,国内名牌大学毕业,现在找了一个男朋友准备申请定居美国,需要申办出生公证。
  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准备为女儿代理办理出生公证,同时向公证处提供了其与前夫及女儿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与前夫离婚时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公证君向李女士对办理出生公证的有关事项耐心进行了解答。
  一、什么是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的出生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出生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1、根据有关国家国籍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出生地是确定该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的法定条件之一,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该国境内出生的人当然的具有该国国籍,如美国。具有某国国籍,即具有某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是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如自然人出生后,父母对未成年自然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自然人有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
  三、出生公证证词的基本要素: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出生地点、自然人的生父母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情况。这里强调的是生父母,而不是继父母或养父母。
  听到这里,李女士顿时情绪失控,当场潸然泪下。
  什么情况?难道还有什么隐情?
  原来,李女士从未告诉过女儿她的身世,并请求公证处把女儿的父母写成李女士和她前夫,这样女儿就永远不会知道真实身世了。
  那么,李女士的请求可以变通吗?
 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客观是公证的基本原则。在耐心劝慰下,李女士逐渐稍稍平静后,公证员向其说明了像她女儿这种特殊情况办理出生公证还需到相关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和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因母女俩户口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上,户主是李女士,女儿与户主的关系是“女”,看不出他们是养母养女关系,故需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将女儿与户主的关系变更登记为“养女”;
  2、养母养女关系虽然在人民法院为李女士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确认了,但还需提供其女儿为弃婴的相关证明和其生父母均不详或查询不到的证据材料。
  李女士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办完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和补充提供女儿是弃婴和其生父母均不详的证明材料后,公证处当天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女儿出具了《出生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明确写明了其女儿生父母均不详的证词。
  此时此刻,公证员心里也是酸酸的。都说世上母爱最伟大,眼前这位李女士,就是一位伟大的母亲,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公证书。

    (信息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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